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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唐家湾镇,区工作机构,驻区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程序,现将《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委办反映。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和《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应急〔202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受理渠道:

(一)电话举报统一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12345”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举报事项转派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属匿名举报,受理部门通过其他途径核实并联系上举报人的,予以发放奖励;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接到的举报事项按相应规定流程进行核查处理外,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管委会,由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核查。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一)属于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督促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后7个工作日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人员填写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属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后7个工作日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人员填写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三)属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人员填写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四)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五)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至1000元,具体由受理部门按所举报的隐患程度大小视情确定奖励金额。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应急部门负责统计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区应急部门报送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区应急部门举报投诉电话:0756-3629003;电子邮箱:gxqajj@zhuhai.gov.cn。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举报信箱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通知》(珠高办〔201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审批表

举报人

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民族


户籍

所在地


照片

现居住地


现工作

单位


移动

电话


是否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

是/否

银行卡

账号


开户行


举报案例基本情况

(证明材料另附)

申请资金使用依据及标准


申请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主要领导签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核拨情况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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