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珠海高新区促进质量提升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我区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发展效益,助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十三五”规划》《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一)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荣誉。

(二)获得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一)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和30万元。一年内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珠海市市长质量奖中一项以上的企业,以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级奖项计奖,不重复奖励。

(二)获得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区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三)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的组织,区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申报时间和程序以另行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资助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重新审核。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除追缴资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与高新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质量提升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