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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质量提升若干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17年6月以前,由于我区未配备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主要由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进落实。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后,按照《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十三五”规划》《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鼓励我区企业组织积极参与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出台本《办法》主要依据有:《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珠字〔2016〕86号)、《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十三五”规划》(珠府办函〔2016〕16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珠府办函〔2014〕163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10个条款。

第一条:阐述出台本办法的政策目的。本办法鼓励我区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我区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发展效益,助力我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第二条:明确设立质量提升专项奖励资金并明确管理原则,规定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对象,规定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达到相关条件,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条:明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相关限制。规定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荣誉;获得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的项目;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的,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明确专项资金资助额度,规定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和30万元。一年内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珠海市市长质量奖中一项以上的企业,以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级奖项计奖,不重复奖励。获得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区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的,区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额度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设定本《办法》的奖励额度,参考了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其他行政区、功能区及外地出台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比较,然后设定我区资助奖励额度。

第六条:明确区市场监管局为工作职责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

第七条:本条款规定了资助项目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开展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重新审核。设置本条款有助于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规范。

第八条:本条款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并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的责任,规定除追缴资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规定了本《办法》相关内容如果存在与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存在交叉重叠情况,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由于高新区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展环境、条件变化较快,本《办法》仍须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完善,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等本《办法》的依据文件存在调整变化的情况,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如遇相关情况,从其规定。

第十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推进落实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是本《办法》解释主体。

四、与上级政策对接情况

广东省现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珠海市现有《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市级计量保证体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我区《办法》参考上述政策制定,与其并无冲突部分。

珠海高新区促进质量提升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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