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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珠江河口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公告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和《广东省水利厅转发珠江委关于进一步核实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3〕7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划定了高新区珠江河口河湖管理范围,长度26公里。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本公告涉及珠江河口伶仃洋高新区段,总长度26公里。具体划界标准和管理范围图见附件。

  二、河道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高新区珠江河口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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