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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提出“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工作要求,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文件精神,参考《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2017〕25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奖励标准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我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我区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的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本办法对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足奖励差额。

  3.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后,给予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100万元奖励:

  (1)注册地在高新区,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高新区。

  (2)通过将高新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且境外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4.对从市外迁入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或者通过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首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5.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再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将《区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各单位旧的简称调整为现行新的机构简称。

  (三)申报流程

  1.企业通过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网上申请上市挂牌奖励。填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和上传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领审批表及办法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且超过我区申报截止时间的企业,延期至下一年度申请奖励。

  2.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一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汇总企业申请,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区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执行时效

  因我区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展环境、条件变化较快,本《办法》仍须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完善,故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与市政策对接情况

  珠海市现有鼓励企业上市及挂牌的办法有《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珠金〔2017〕254号),我区《办法》参考市政策制定,与其并无冲突部分。

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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