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的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新三板企业成功转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本办法对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补足奖励。

  第五条 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市金融工作部门复核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直接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高新区。

  (二)通过注入境外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成为境外上市公司主要收入主体,且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

  第六条 对从市外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除外),或者通过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除外)、并将原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再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第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且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否则除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外,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不能再申请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实施办法》(珠高〔2016〕4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珠高发改〔20192号,2019年1月2日印发

关于《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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