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明确责任,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由珠海市卫生局委托我区实施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包括: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4.医师执业(不含港澳台、外籍医师短期执业)许可;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7.放射诊疗许可;8.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成立卫生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惠明
副组长:温新友
成 员:彭仲双 陈丹 江万成
主要负责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参与重大卫生许可项目审批的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受理小组和审批小组。
受理小组成员由陈丹、江万成、赖欣琪、张玲娟、王珍和钟云珠组成,负责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窗口受理,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与送达,主要责任人为陈丹,责任人为赖欣琪。
审批小组成员由温新友、彭仲双、陈丹、江万成、陈必章和卫生监督工作站站长组成,主要责任人为温新友,分管责任人为彭仲双,其中受理审核责任人为陈丹,现场审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责任人为卫生监督工作站站长,重大卫生许可项目审批会议的召集人为彭仲双。
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一)窗口统一受理、移交申请资料
1.受理地点:珠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唐家办事窗口)。
2.承办人:珠海高新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小组工作人员。
3.办理时限:当天完成。
4.审核要点及结果:
(1)确定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身份。
(2)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3)填写接受资料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4)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提交审批小组审核。
(5)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于5个工作日内(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资料审核
1.承办人:珠海高新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小组。
2.办理时限: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
3.审核要点:对受理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等各方面进行实质审核。
4.审核结果:根据受理资料的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不齐的或不符合要求的)核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论证(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验、检疫等的申请许可项目)
1.承办人:珠海高新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小组。
2.办理时限: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
3.工作内容:
(1)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在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认可通过 (所有专家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写整改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审核(所有专家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审核结果)。
(四)集体讨论(重大卫生许可项目)
1.承办人:珠海高新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小组工作人员。
2.办理时限: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
3.工作内容: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组织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批小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讨论,提出许可意见。
(五)分管领导审核
1.办理时限: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
2.工作内容:对受理情况、许可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六)主要领导批准
1.办理时限: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
2.工作内容:对受理情况、许可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七)核发相应行政许可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承办人:珠海高新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小组工作人员。
2.办理时限:具体审批项目规定时限内。
3.工作内容:
(1)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对审批完成的项目做好书面资料、电子档案存档工作。
备注:以上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
附件:1.高新区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办法
2.高新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卫生行政许可办法
3.高新区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办法
4.高新区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办法
5.高新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法
6.高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办法
7.高新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设施竣工验收、危害预评价审核审批办法
8.高新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办法
9.高新区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业务说明
珠海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