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增强领导干部驾驭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要分期分批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担任安全生产督查专员。
二、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属于以下类别人员可不再安排担任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
(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已担任信访督查专员或其他为期3个月以上专项工作的。
三、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代表区管委会专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每批为期3个月。
四、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每批1—3人,具体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上岗前应集中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
五、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任务。通过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实实在在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六、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填写《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工作鉴定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奖惩等依据。
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其担任区安全生产督查专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七、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专员工作制度
(珠高〔2013〕41号,2013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