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高新区新提任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区信访督查专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增强领导干部驾驭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根据市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要分期分批到区党政办公室担任信访督查专员。

  二、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属于以下类别人员可不再安排担任区信访督查专员。

  (一)在区信访部门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已担任信访督查专员或其他为期3个月以上专项工作的。

  三、区信访督查专员代表区管委会专职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制定全区信访的政策和措施,参与信访监督检查,参与来信信访和来人信访的协调、调查处理,每批为期3个月。

  四、区信访督查专员每批1—3人,具体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上岗前应集中学习了解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

  五、区信访督查专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信件处置、矛盾调查处理等任务。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实实在在解决信访问题。

  六、区信访督查专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填写《珠海高新区信访督查专员工作鉴定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党政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奖惩等依据。

  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其担任区信访督查专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七、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高新区信访监督专员工作制度

  (珠高〔2013〕40号,201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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