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新业态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商贸新业态发展,鼓励传统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和工业旅游等方式提升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工业旅游企业和有关机构。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进行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的高新区企业;工业旅游企业指工业企业利用自己的品牌效益、生产基地展示产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产品展厅开展参观、游览、体验、购物等各类旅游活动的企业(旅游购物商场除外)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10%(含)以上的,可申请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一)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次年起,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幅达到50%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增幅达到30%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增幅达到20%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50万元。

 推进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区内企业利用空置土地、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集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奖励,评定为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监管的工业旅游项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10%(含)以上的,工业旅游营业收入20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幅达到50%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5000元且增幅达到30%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且比上年度增幅达到20%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工业旅游场地租金补贴开展工业旅游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租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闲置厂房并改造为工业旅游场地,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多3

第七条 打造工业旅游品牌企业推动企业打造富有品牌特色的高品质工业旅游项目,培育工业转型新动能。工业旅游企业获得国家、省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支持建立主题博物馆。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挖掘行业文化资源,汇集行业发展各个时期、各种工艺环节的重要资料,诠释行业文化,展示行业精神,打造行业主题博物馆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主题博物馆按照实际投资总额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博物馆举办主题展览,组织学生、游客和市民参观学习。

 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对采用各种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珠海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新业态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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